2013年7月9日星期二
新加坡侨汇与民信业研究(1945-49)(六)
六、殖民地政府对民信业的政策
民信局业务的发展,必然的会受到政府关注。为了汇款者的安全或其他因素,当局于是制定种种法律程序与条规来约束它们。在这一节里,我们是提出几项当局对民信业较重要的措施来谈,并分析这些政策实施后对民信营业的影响及其反应。
I. 从自由经营到外汇统制
本世纪初期,经营民信业者均系自由营业,不受干涉,后渐发达,引起政府注意,乃有领取执照之例(如是公司生意,须由二股东署名方可领取)。不过,由于 信局常有倒闭及卷逃汇款等事件发生,所以政府对于新设信局执照的发给都详加审核,非有产业抵押担保不可1。至于汇款数额方面,当时尚未限制,可自由通汇。 及至1939年9月欧战爆发以后,本地政府因恐经济上会受到困难,为要应付战时物价与安全金融,避免财资外流,乃实施外汇统制来管理外汇,规定每人每月汇 款不得超过叻币二百五十元(如欲多汇者可特别申请,但必须得到外汇统制官的批准);所有民信局的汇款,也要先行列表交由经汇银行向外汇统制官报告,待接准 字后始可将款项汇出(当时统制官曾指定渣打、汇丰、有利、东方等四家银行有权代政府审核及批准此项侨汇)。从此,民信局汇款,多了一层手续上麻烦2。
战后,民信局业务欣欣向荣,但它所受条令的束缚也更为苛刻。例如1945年11月24日的“汇兑民信四项法令”,就是要防止民信局的垄断汇价。1946年1月7日,政府宣称重施外汇统制,规定只有合乎下列条件,才可将款项汇出英镑区以外的国家,这些条件是:
(1)清理商务的欠账;
(2)实在经营所需的旅费;
(3)履行某项契约之义务(例如交还保证费、执照及注册商标费等);
(4)有一定限额之定期维持费汇款,一定限度即业已成为长久之惯例者;
(5)入息之由向马来亚投资所得者,例如利息、股本润利、租金,非在马来亚居住之股东所得盈利(须扣除马来亚税金等);
(6)由在马来亚逝世之园产,所得之款;
(7)依据契约所订之条件,付过资金者,如满期之抵押,由保证所得利益,保险之分润金钱或满期之赔偿金等3。
上述诸项条件中,(4)项所述的即是指华侨家用汇款。这些汇款,当然也要“有一定限额”。战前的“限额”是“每人每月汇款不得超过叻币二百五十元”,但到1946年3月18日侨汇重新开放时,已减少至四十五元了。
II. 侨汇自由兑换限制令的注销
上文我们已经说过,民信局是采取套汇方法,大赚其钱。然而因为自由汇款赴港,致使香港投机金融事业繁荣,造成逃汇现象。换句话说,华侨汇款只有少数是 由官方吸收,而大多数逃入黑市。侨汇逃避愈多,影响中国外汇收入甚钜。中国政府有鉴于此,为巩固国内金融与国币价值,防止一般商人从事国币黑市买卖,以期 达到侨汇归公的目的,乃疏通英国当局实施一项侨汇新法令,制止这种自由兑换方法4。1946年10月14日本坡外汇统制官发出通告给各银行,内称:“关于 汇款予侨眷之事,由本月16日(即1946年10月16日)起,凡申请侨眷款项,有涉及英镑区域之货币者,须由英镑区域之银行汇往中国之银行,始可获得批 准,凡汇款予中国之商行及私人者,均在禁止之列”5。质言之,即是此后民信局,不能再像从前那样直接汇款港方及国内分行或联号;而必须先将汇款交香港及国 内中国四行(即中中交农四家银行),然后由四行转寄交予此间民信局所指定的信局分发予侨眷。法令原订于同年10月16日开始生效,但因民信同业们的反对, 展期一周后才实施6。
这样的条例,对于民信营业显然十分不利。1946年10月22日中华汇业总会召开全体董事会议时,就曾列举下列两点主要困难:
(一)汇率增高。新法令指定汇款须交香港及国内中国四行,而后由四行转交给侨眷,在传递上多一番手续。四行对民信局指交国内某一信局的代转费(或称手 续费),每万元国币欲取15%之费用,即等于每万元国币银行将取费一千五百元国币佣金。此点对于民信局无甚关系,最重要者乃一般汇款人。由于需此额外开 销,民信局势将加费,汇率加高,因而加重侨众的负担。
(二)积压延误。根据过去的经验,倘若直接寄汇者,则约一周可达;由银行转汇者,最少须拖延二三星期,对于汇款的华侨,殊为不利7。
基于上述两点原因,中华汇业总会乃决定公推林树彦、韩鸿丰及周镇豪等为代表,负责向有关当局交涉8。代表们分别谒见了中国海外部戴愧生副部长9。中国驻新邝领事、华民政务司魏坚士、外汇统制官哥哈维中校(A. Gore Harvey)10 及中华总商会会长李光前等11,详述一切,希望有关方面为华侨之利益计,竭力设法改善侨汇新法令。
一切请愿工作就绪后,中华汇业总会于是发出通告,大意是说:“从1946年10月26日起,各帮侨汇汇价在未得到统制官准许展期施行(新法令)前,一 概依照官价汇率(即银行挂牌之汇价)收取侨汇”12。通告发出后,本坡各民信局纷纷提高汇价。但一般华侨对于此次骤增负担,多裹足不前,静观变动,民信局 生意一时甚为清淡13。
由此看来,侨汇新法令实施后所造成的诸多不利,是显而易见的了。民信局代表们的据理力争,颇得中英长官们的赞助与同情14。在各方不断请愿情况下,外 汇统制官经慎密考虑后,终于决定收回成命。1947年1月3日,统制官发布通告予银行界,略谓:“1946年10月14日通告之办法,即行注销,以后关于 家用汇款事宜,在英镑汇款区域之内,如系属于中国方面之来往账,无论个人或系商号,概可自由移动(意即自由兑换)”15。民信同业们努力奔走的请愿工作, 总算取得了最后的胜利。
平心而论,此次新法令的实施,对中国来说是在巩固国币金融,防止黑市滋生,原为无可厚非之事。但通过这样的政策似乎只是治标之法而已。问题的症结所 在,还在于中国本身。因为中国政府不安,内战频仍,加以当权者滥发纸币,所以才造成经济崩溃的现象。黑市的存在,只不过是经济崩溃的副产品罢了。新法令纵 然实施,表面上对民信局的威胁固甚重大,但中国国内政治一日不清,黑市仍然存在,法令所发生效力的程度,是很有疑问的。因此,本地政府之取消这一条例,可 说是明智的决策。
III. 民信局新条例的实施
侨汇自由兑换限制令取消以后,民信同业们总算松了一口气。但那里晓得,一波才平,一波又起。大约经过一年的时间,外汇统制官又再发出通告,宣布施行新 订条例,略谓:“前由邮政局发给的民信业执照,未准在财政条例之下,将款汇返中国。故凡欲经营民信业及将款汇返中国者,除领上述执照外,仍须以书面向外汇 统制官,再申请领取执照,方为有效”16。为了统一邮政,当局也规定(一)此后所有领到礼申的民信局,不得委托未有礼申的商号(不论在本坡或外坡)代理银 信收汇;(二)接受侨信的地点必须在该信局的礼申上写明,而接受后须由邮政局直接寄往中国,不得间接由邮寄或托人带交其他在马来亚的信局或联号代为寄往; (三)如有违犯上列条规者,礼申有随时被撤销的可能17。
本坡中华汇业总会在接到该项法令通知书后,认为这将使一部份的民信局受到业务上影响。在征得各帮同业意见以后,汇业总会于是决定呈函当局18。1948年6月18日,总会在致函给马来亚邮政总监中,陈述了五项直接汇寄困难:
(1)银信局所收信件,均有附寄家用汇款;
(2)向银行购汇中国币或要将汇款寄出,均须先经外汇统制官核准;
(3)统制机关,全马仅新加坡、吉隆坡、槟城三处设立,银行全马亦未普遍,小地均附阙如;
(4)各小地方既无统制官可申请外汇,且无银行之设,故欲直接寄中国附有汇款之信件,不能由各小地方直寄中国;
(5)各小地方侨民籍贯复杂,寄款目的地迥异,每一省县银信不多,故须寄到大商埠托同业集中代为申请外汇, 贴足邮费, 寄往中国19。
基于上述原因,汇业总会于是恳请新马邮政当局体谅各小地方环境困难,准予依照民信局历来的习惯,将所收银信寄往设有统制官地方的民信局转寄中国。不 过,“各小地方民信局欲寄出(银信)时,须先向当地之邮局声明,并每封照贴马来亚内陆邮资一角,他日中国回文到时寄往内地,也须逐封贴邮票”20,希望当 局能予以采纳。
呈函去后,当局认为理由充足,终于采纳汇业总会建议。这项强制银信直寄中国的法令,遂得合理的解决。
1948年10月1日,外汇统制官在宪报上发表了前此所公布的“民信局须再申请领取执照”的详细条文,大意是这样的:“(民信局)执照分AB两种。A 种执照必须缴纳保证金一万元(执照费每年为二百五十元),可直接将所收银信封寄中国;B种执照缴保证金二千元(执照费每年一百元),只能将所收银信,交由 领有A种执照者,代为封寄中国,银行对上述保证金款额之担保,获得外汇统制官之准许者,则可以代押金。所有汇款限于七日内汇出,凡违犯上述条款者,将被取 消执照,甚至被提控,处罚徒刑不超过三年,或罚款不超过一万元,或两者兼施”21。
这次条例,由于关系民信局营业甚钜,因而各帮同业乃群起反对。初由中华汇业总会开会讨论,并由该会会长林树彦,面谒外汇统制官请求撤销,无甚效果。及 后马来亚各地汇业公会代表,乃集会于本坡讨论对策,决议分呈各地外汇统制官,请求取消保证金条例,如果万难取消,则要求减轻半数以下,并要求改用现金以外 之任何信用担保,交涉结果,未达目的22。在不得已情况下,林树彦乃组织“中华汇业股份有限公司”,其主要业务,为代该会会员担保保证金,只收现金半数, 其余半数信用担保23,于是保证金问题告一段落矣。
然而,遗憾的是:这个汇业股份有限公司,只有福建及琼州两帮信局参加而已,至于潮帮却“决不参加”24。难道此中也有帮派问题存在25?!
民信局营业,在未有外汇统制之前,业务范围顺利而广大。可是自外汇统制以后,又经过这一连串的条规束缚,在营业上也逐渐地大不如前了。到1950年“金融条例”公布,对其营业的束缚更为严厉,再加上种种因素,终于造成民信业一蹶不振。下一节我们将详细讨论这问题。
1 《星洲十年》,页587。
2 “银信局与统制外汇”。
3 《华侨日报》,8-1-1946。
4 此次中国政府实施“侨汇自由兑换限制令”的因素,众说纷纭,莫衷一是。一说将侨汇问题,牵入政治问题,旨在夺取外汇,作为内战军费;又一说则将侨汇问题 与侨贷问题(战后中国政府为鼓励侨汇,曾不择手段,宣称将拨与海外华侨钜额贷款及补贴,以为其资产战时受损之补偿,新加坡华侨可分得三千万元。可是南京官 方很快的就发觉到这并不能改善侨汇内流,于是轰动一时的“侨贷问题”便整个搁浅了。)并为一谈,加紧管理外汇的目的,是要以侨汇一部份,移作钜额侨民贷 款。此二种说法,各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。但总的一句,这次条例的实施,无非是要达到侨汇归公的目的,所以本文乃以此作为主因。有关侨汇统制问题,可参考下 列几篇文章:
(a) 痴伧,“侨汇与侨贷”,《中南日报》,31-10-1946。
(b) “侨汇应否统制”,《总汇报》,24-10-1946。
(c) “论侨汇统办之不便侨民”,《中南日报》,22-10-1946。
5 《中南日报》,19-10-1946。
6 《星洲日报》,23-10-1946。
7 《中南日报》,23-10-1946。
8 同上。
9 《中南日报》,24-10-1946。
10 《中南日报》,25-10-1946。
11 《中南日报》,26-10-1946。
12 《星洲日报》,31-10-1946。
13 《总汇报》,21-12-1946。
14 同上。
15 《公报》,7-1-1947。
16 《星洲日报》,12-5-1948。
17 《星洲日报》,13-5-1948。
18 《南侨日报》,28-5-1948。
19 南洋中华汇业总会编印,《南洋中华汇业总会年刊》,第二集,1948年,页30。
20 同上。
21 《星洲日报》,2-10-1948。
22 刘叔宽主编,《马来亚工商业大观》(新加坡:东方商业出版社,1949年),页199。
23 根据“中华汇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纲要”(这份资料是由陈育崧供给的)中规定认股办法(前三项)是:
(一) 凡欲领取甲种执照者,应认定伍十股(按每股一百元)银五千元正;
(二) 凡欲领取乙种执照者,应认定一拾股,银一千元正;
(三) 凡本公司股东得享有请求本公司代向政府担保其执照保证金之权利…。
24 《中兴日报》,3-10-1948(这则新闻是由陈育崧供给的)。
25 潮帮信局不参加的原因,据事后周镇豪告诉我说,是由于他反对这种“托拉斯式的企业经营”;为了解决保证金问题,潮帮信局也只好由银行担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