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7月9日星期二
新加坡侨汇与民信业研究(1945-49)(四)
四、战后民信业的复兴
1941年底,太平洋战争爆发,当战火迫近新马的时候,一部份华侨纷纷将其储蓄购汇国币,寄返国内眷属;但有一部份汇款因新马沦陷在即,寄发不及,以 致积压下来。这些汇款人都希望等待战事结束后,再来计算支领1。到1942年2月15日新加坡沦陷后,民信业便完全停顿。
虽然在日治期间,“昭南当局”曾准许华侨汇款归国,并指命闽、潮、琼三帮汇业人士及台湾银行(即今小公银行)和正金银行(即今汇丰银行)接收侨汇,每 人每次限汇一百元(斯时汇率是叻币或日军票一元值国内沦陷区储备券十八元)。但华侨财产既经日军搜括一空,复以申请手续麻烦,汇款乏人,该令不久即被取消 2。而一些寄汇者到战后接到国内家书,才知道该项汇款全无收到,均已落空了。
I. 战后民信同业向有关当局交涉沟通侨汇的经过
“烽火连三月,家书抵万金”,饱经战患的华侨,经过将近四年的悠长岁月,寄汇无门,内心焦虑万分,对于国内侨眷的缅怀,更是无法形容。1945年9月 3日日本投降以后,侨胞们深感国内侨眷饱受饥寒,生死下落不明,大家都急于要汇款回国救济家眷。可是,在当时联军登陆后的两个月内,马来亚与中国之间,只 有重庆、上海、香港、南京、汉口、北平、天津等埠,有电报可以沟通消息。至于邮政则全未恢复,侨汇也尚未得伦敦当局的批准3。在这种情况下,一般侨众于渴 望之余,纷纷恳请政府速通侨汇。本坡中华总商会是华侨各行商务的最高机构,由于民信局及侨胞们的请求,总商会便循公意,向当局陈情,要求准许华侨汇款救济 家属,并要求政府特辟空邮载平安信件返国4。
同时,本坡数十家战前经营民信业者,经过三四年的冬眠状态,今观时机已至,乃大作复兴准备。但是当时各民信局在战前所领取的营业执照,都已过期失效 了。按理,要恢复营业必先领取执照。于是闽帮侨通行负责人林树彦首先挺身而出,向政府商洽请求发给新执照,以便继续营业5;接着,闽侨汇兑公会、潮侨汇兑 公会及琼侨汇兑公会也分别登记各该帮民信局,计有:闽帮三十二家,琼帮廿四家,潮帮廿一家,合共七十七家,造表联合呈送当局报告该业情形,并听候发给执照 6。不久即获当局答复称:“原则上可以接纳,但因新马对外汇率,尤其是中国,尚未订定, 当候汇率宣布后, 才能实行发给”7。
民信局同业在接到政府覆函后,知道此事“欲速则不达”,还是召集同业开个联席会议,共同磋商通汇及复业的进行办法。于是,林树彦再度出面,邀请闽、 潮、琼三帮汇兑公会各派代表三名,在1945年10月31日下午一时假侨通行会谈。席间决定:“如欲从速复业,应更进一步地向当地政府与中国政府商洽,迅 将汇率订定”。各代表于是号召各帮侨众,依照战前“新加坡各帮汇兑公会联席会议”的名称进行工作(临时办事处即设在侨通行),并公推闽帮的林树彦,潮帮的 余功良与琼帮的韩鸿丰为代表,负责向有关方面接洽8。结果,本地军政长官答允尽力设法,唯须待伦敦英廷的训示才可恢复9。
嗣后,“新加坡各帮汇兑公会联席会议”再正式具函中华总商会,恳其俯顺华侨公意,代为吁请当地及中国政府从速订定汇率。总商会接到公函后,即刻致电重 庆侨务委员会,恳其速转请中国政府外交部向英国交涉,并另呈文马来亚军政长官,请从速解决开放侨汇事宜10。电文去后,万众华侨,莫不热切企望,但仍等不 到中英两国颁布汇率和准予开放侨汇的令文,使得民信同业和千万侨众焦急万分11。本坡华侨银行12 在请得英军政当局允准后,就先行向侨胞们接收汇款。消息传出,华侨莫不踊跃争先,人山人海,挤得泄水不通,甚至妨碍接收工作,银行职员大有应接不暇之势 13;若干私人商号为应侨众需求,也乘机图利,自定汇率,每叻币五元,汇回国币一百元14。
II. 民信局开始收汇
民信局同业在得知华侨银行收汇消息后,乃于1945年11月19日再派代表前往谒见当局,请求开放侨汇。即得军政长官面复,大意是:凡战前领有执照的 各帮汇兑公会会员商号,现时得开始接收华侨汇款。但是民信局收汇后,不得即日寄往中国,应将所收汇款暂为收存,等候当局接到伦敦命令宣布通汇时,款项始准 汇出15。代表们得令后,乃于次日(11月20日)上午十时假侨通行举行第二次联席会议,商讨复业办法,并发通知给全体会员商号。通知他们从1945年 11月22日起全体收汇,汇率依照华侨银行民信部标准,即每千元国币收叻币五元三角八分,外加邮费四角16。同年11月24日,民信局同业再接到吉隆坡军 政总部训令,大意如下:
关于汇兑及民信业,当局极为重视,故对于发给执照,势必慎重考虑。凡欲领取汇兑营业,及民信邮包执照者,必须具有稳健之财政,及妥当商家负责。盖当局 鉴于战争中马来亚一切有关经济部门突起非常变动,为保重民众利益起见,决定严格督促,以是对于发给汇兑及邮裹执照事,不能草率从事。故除函通告各银行外, 另付下请求予执业汇兑及民信规律纸,注明规律四条(即称“汇兑民信四项法令”):
(1)在营业地点之门外,除悬挂商号招牌之外,并须书明“英军政部”许可执业之中英文,及每日之汇兑行情;
(2)汇水行情须与当日银行行情相同;
(3)每人不得汇寄超过一百元之叻币;
(4)所存交银行或邮政局之款,须于登记册上盖该行或邮局之图章,俾随时呈联当局查验。
如违以上规律,执照将被取消17。
这些条令公布后,各帮汇兑公会立即吩咐各会员民信同业,办理手续,等候当局发给营业新执照。此后,侨汇与民信业已逐渐上轨道了18。
III. 中国对外汇率的公布与侨汇的正式开放
民信业虽然复苏了,但各银行及民信局所收的汇款,却还不得寄往国内。一时群情鼎沸,纷纷恳请当地英军政府,早日予以通汇;并揭电中国政府向英政府谈 商,以中英两国邦交之敦睦,应使华侨汇款得以尽早接济经济枯萎的侨眷。本地政府以群情汹涌,一面通令银行及民信局可将前此所收款项,先行寄出;一面派专员 飞返英国,请示侨汇办法。并规定从1946年1月11日起,各银行及信局不得再行收汇,须等政府专员商定新办法后,始可再行接收19。
可是,政府专员一去就是一个多月,仍然音讯杳然,这是因为还要等待中国调整币制后,才能与各国谈判汇兑问题的缘故20。直到1946年3月5日, 上海中央银行才宣布中国对外汇率是以美金为标准21, 规定美金一元兑法币(国币)二千零四十元,而黑市美金一元约值叻币三元余,依此申算,则每万元国币约当叻币廿元以内22。由于这样的汇率与前此华侨银行所 规定的(叻币五元三角八分兑国币一千元,即每万元国币约当叻币五十三元左右)大有出入,因此新汇率公布后,本坡金融界骚然,各民信局更降价接收汇款(银行 界还遵守法律,尚无贸易),汇率遂变成无一定标准23。
中国对外汇率既经确定,中南侨汇现在是可以正式开放了。本坡政府于是即刻发出通告,宣称从1946年3月18日(星期一)起,正式通汇。但所有的侨汇必须依照下列条件进行:
(1)所有汇款须由银行或指定信局汇寄;
(2)对于任何一家庭,每月最高汇款为马来亚币四十五元;
(3)对于一家庭,仅能容一人汇款;
(4)此项汇款必须系用以维持家庭而非作别用。
汇款人之所有汇款须由同一银行或信局汇寄,所有汇款的报告,均须交予外汇统制官,任何人在金融条例下触犯上列条件,将处以三年徒刑及罚款一万元24。
这些条令宣布以后,各银行及民信局乃于3月18日起继续收汇,民信界一时呈现百花齐放现象。但由于所有汇业均以中央银行所公布的美金汇率为标准,当地 政府并无规定国币汇率25。仅由此间各银行自定,因此,开盘后,各行汇价不一。如中国银行所订的汇率为每万元国币值叻币十五元六角二分半;汇丰银行直汇上 海及重庆的汇率为每万元国币值叻币十五元半;华侨银行规定汇率国币每万元收叻币十五元八角,另收每封邮资叻币四角;广东省银行的汇率是每国币千元收叻币一 元五角六分二五,民信每封加收四角26。至于民信局方面,因依照港沪汇率核算,汇价也是参差不齐的。但一般上均比银行规定的价格低,保持在十四余元之间, 很少高至十五元者27。因为民信局同业们认为:“以中美汇率申算,国币每万元只需叻币十元五角之谱,黑市计算也不过十二元强,银行界收十五元以外,未免过 于厚利。民信营业的目的,第一固然是为了赚钱,第二便是为侨众服务。尤其是在这困苦时刻,更不应取过高的汇率”。基于这个原则,他们乃一律减收汇价,以利 侨众28;并实行划一各民信局汇率的计划29。
本来,当政府还未发给民信局执照时,深恐他们垄断汇价,乃订“汇兑民信四项法令”,规定信局收价不能高于银行。但现在却适得其反,民信局的汇价反比银行低廉。
中南侨汇现在是已完全开放了。从此,华侨汇款回国,除每人所汇不得超过四十五元外,其他所有汇款(如加多汇额等),均须经外汇统制官的批准,才可寄出30。民信局在领取执照后31,营业于是步入正轨,发展到最高峰,便是它的黄金时代。
1 这些战前积压的侨汇,到和平后再来作清理工作,对当时汇业界来说是件极感繁重的事。因为在战前国币汇率每万元约值叻币一千二百元左右,可是到战后却降至 十三元(《南洋商报》,11-6-1946),而且还是继续下跌中。这种金融上的意外变动,造成极大纠纷。本坡中华汇业总会为此曾召开多次会议,并请示各 有关当局商讨对策 (《南洋商报》, 4-6-1946;《星洲日报》,7-6-1946),花了整四个月的时间,到1946年8月23日才通过解决战前侨汇办法三条,兹录于下:
“(一)汇款在1941年12月6日以前收汇者,经已遵守当时当地统制条例汇出,一律应当作汇出结算,12月6日以后收汇者,其经汇出之款,须有汇出证 件或邮局盖戳为凭,否则当作未汇出论,应将原汇如数退还汇款人,倘经汇出而在国内尚未交款者,应由汇款人补贴国币廿四倍,仍由汇款人重汇国内照交,如汇款 人欲领回,亦得由经汇人按照汇款数目补贴国币廿四倍,以现时市价折算领出马来亚币。
(二)1941年12月6日以后,当地未被占领前收汇,而在光复后汇出之款,应照汇出时之汇率伸算国币交付国内收款人。
(三)当地未被占领前收汇,仍存在国内之款,应请我国(中国)政府增加津贴廿四倍交付收款人,存在国内银行之家用汇款,无论存在政府银行,或商营银行, 或民信代理局之家用汇款(如经在战争期中交妥者则作罢论);若未交妥者,应列报本会,以便汇集讨论,呈请总领事馆转请中央政府补贴廿四倍,此项补贴之汇 款,在政府未核准以前,先由经汇人垫付。”(《南洋商报》,24-8-1946)。
2 许云樵、许直合著,《新加坡工商业全貌》(新加坡:华侨出版社,1948年),页49。
3 心远,“沟通邮电与侨汇”,《华侨经济》,第一卷第一期,1945年11月23日,页2-3。
4 《星洲日报·总汇报》,22-9-1945。
5 《星洲日报·总汇报》,3-10-1945。
6 《星洲日报·总汇报》,23-10-1945。
7 《星洲日报·总汇报》,1-11-1945。
8 同上。
9 《星洲日报·总汇报》,2-11-1945。
10 《南洋商报》,7-11-1945。
11 《星洲日报·总汇报》,14-11-1945。
12 华侨银行是在民国廿七年(1938年)秋间与中国交通部邮政储金汇业局订立契约后,才设立民信部,广收零星汇款。举凡国内通邮之地,设有邮政分局者,均可代交,同业委托者也可代为交付。— 关楚璞主编,《星洲十年》(新加坡:星洲日报社印行,1940年),页579。
13 心远,“从收汇拥挤说起”,《华侨经济》,第一卷第一期,1945年11月23日,页3。
14 《星洲日报·总汇报》,17-11-1945。
15 《星洲日报·总汇报》,22-11-1945。
16 《星洲日报·总汇报》,21-11-1945。
17 《南洋商报》,4-12-1945。
18 《南洋商报》,5-12-1945。
19 《华侨日报》,11-1-1946。
20 《华侨日报》,6-2-1946。
21 中国国币对外汇率,以美金为标准的原因是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,美国所受战祸较少,生产力完整无损,各国对外贸易均以美国为主要对象。美元币值的稳定,遂成为各国对外通汇的标准。—《南洋商报》,18-3-1946。
22 《南洋商报》,6-3-1946:“美金与叻币的比率本来是一元对二元余,但在外汇统制期间,非特别请准不能购得美金外汇,所以只好以黑市交易。黑市美金一元是值叻币三元余”。
23 《南洋商报》,7-3-1946。
24 同上。通告中所称之“家”,甚有疑义。嗣后根据中国银行负责人与外汇统制官商谈结果,决定:“此项‘家’之单位,系以家长本人及其妻子为限,凡亲友戚族及工役之聚居一室者,仍可按上述单位之标准分别汇款。”—《南洋商报》,15-3-1946。
25 《南洋商报》,16-3-1946。
26 《南洋商报》,18-3-1946。
27 《南洋商报》,20-3-1946。
28 《民报》,18-3-1946。
29 本坡闽侨汇兑公会曾一度规定以国币十万元为单位,执行划一收汇价格(《南洋商报》,9-12-1947)。但各信局为广招徕,各自为政,这样措施遂告失 败(《中兴日报》,8-1-1948)。以后这种参差不齐的汇价,就一直没有统一过,直至1949年9月中国解放后为止。
30 《公报》,17-6-1946。
31 《南洋商报》,20-3-1946:“(当局)于18日发给汇兑执照,领得者有华侨银行三纸,广东省银行二纸,中国银行二纸,闽粤琼潮各籍民信局,计一百廿九纸,总达一百卅六纸。”